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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7 條
在隱蔽處所不得裝設開關、熔線及其他用電器具。
開關及斷路器應裝設於外部可操作封閉箱體內。開關封閉箱體內應留存配線彎曲空間。
裝設開關之封閉箱體,應避免作為導線之接線盒管槽,穿越或分歧至其他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但封閉箱體符合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十九規定者,不再此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