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43 條
幹線及分路導線距離安定器、LED驅動元件、電源供應器或變壓器等在七五公厘以內者,其絕緣溫度額定不得低於攝氏九○度。
照明燈具導線之絕緣應使用適合於運轉溫度者。分路導線之絕緣適合於運轉溫度者,得連接至照明燈具內之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