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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3 條
接戶開關之額定不得低於依第一章第八節之一規定所計得之負載,及下列之額定值:
一、僅供應一分路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二○安。
二、僅供應單相二線式分路二路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三○安。
三、進屋導線為單相三線式,計得之負載大於一○千瓦或分路在六路以上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五○安。
四、前三款規定以外情形,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