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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15 條
一般用手捺開關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阻性負載不得超過開關電壓範圍內之安培額定。
二、電動機及電感性負載,包括放電管燈,不得超過手捺開關安培額定值之百分之八○。
三、一般用分路上,以手捺開關控制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者,每一手捺開關控制插座出線口或可撓軟線連接器,其額定不得低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最大容許安培額定或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