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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未經許可禁止在隧道內進行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作業。
二、未經許可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進入隧道。
三、柴油引擎以外之內燃機不得在隧道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