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岸上接頭應採國際標準,其規格如下:
一、外徑:一百七十八毫米。
二、內徑:六十四毫米。
三、螺釘孔節距直徑:一百三十二毫米。
四、螺釘孔槽:直徑十九毫米,沿徑向切開孔槽四個,以相等距離設於凸緣圓周上。
五、凸緣厚度:至少十四點五毫米。
六、螺釘:四個,每個直徑為十六毫米,長五十毫米。
七、凸緣面:平面。
八、材料:每平方公分能受十點五公斤壓力之任何材料。
九、襯片:每平方公分能受十點五公斤壓力者。
前項岸上接頭凸緣之一面應為平面,另一面應固定裝置能配合船舶消防栓及軟管之接頭。岸上接頭應連同一個襯片,四個螺釘及八個墊圈,一併置備於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