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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除第 17~20、33 條自公布日施行,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