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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及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以外之製造事業單位(不含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之事業單位;次條亦同。)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以緩衝裝置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設施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除前款以外之設施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者,準用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