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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歧。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