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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之廢棄坑道、採掘跡或其他場所,礦場負責人應採取緊急之填充及封閉等措施,並應注意其回風不流經其他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