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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信用部,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逾期放款比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一,或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二者,依其淨值,不得超過前二款所定存款總額上限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