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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
借調期間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規定,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前項人員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符合第八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及第
六項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由
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逾六十五
歲之日起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者,另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