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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中南部服務中心設三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關於本院中南部委員服務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本院委員於中南部地區之服務及聯繫事項。
(三)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住宿服務及公務車輛派遣事項。
(四)關於中南部民眾服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本院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中南部單位及辦公室間業務聯繫事項。
(二)關於本院受理及協調中南部民眾陳情、請願協助事項。
(三)關於民眾參訪、接待、聯繫、研習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本院委員研習及職工、助理訓練進修、研習協助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秘書及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安全維護事項。
(三)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資訊服務協助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院中南部辦公室綜合性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