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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三課掌理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
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之審(查)核與其財務
收支及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
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鄉(鎮、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之抽查事
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
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
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
、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十三、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
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