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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
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以充分表達原則,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
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
實,兼顧經濟及社會功能之分析,並採一致性原則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
並輔以例外原則編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