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行政院瞭解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情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定期將相關經費支用情形,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網站填報。其中請求行政院協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災害準備金以第三條規定之編列下限數為基準,支用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規定先行認列,並據以核算中央應撥補數額,至年度終了,再檢附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函報該總處進行書面審查。
前項填報及函報作業,於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部分,應由直轄市或縣政府彙整後併同其本身之資料填報及函報。
第一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之填報內容、填報與函報期限及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認列基準等事項,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