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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列,並
依「各主管機關在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編製概算時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及
左列規定辦理:
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概算之編列必須基於計畫之需要,計畫作業
並應力求完善。
二、各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訂,應能顯示施政重點,並按其內容設定分支
計畫。
三、歲出概算之編製必須具體詳實,各項費用凡有通案規定標準者,均應
按規定標準計列;其無通案規定標準者,應力求核實計列;並應明列
各項計算數據。
四、凡跨越一會計年度以上之繼續性計畫,其預算編列原則如左:
(一) 各項計畫應加強先期規劃作業,計畫未具體明確前,僅得編列必要
之先期規劃經費。
(二) 規劃完成之計畫,應按計畫進度及完工時程分年編列預算。
五、委辦經費依委辦事務之性質分為委託研究計畫及委託辦理事項兩類,
凡為本機關職掌之業務,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或現實環境與法令規定
,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特定政事目的者,方得委託並編列預算。
六、經常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 行政支出,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核實編列,不得以上年度預算為
基數,籠統增減。
(二) 業務支出,除上年度原有計畫及預算,應依第九條有關規定切實檢
討辦理外,新興業務計畫,應從事先期作業,儘可能設擬代替計畫
,並加強分析、評估其可行程度與成本效益,擇優編列。以上計畫
經確定後,其概算均應分別按用途別科目及分支計畫逐一核實編列
,不得以上年度預算為基數,籠統增減。
(三) 其他支出,加債務付息、第一預備金等,均按規定或實際需要編列

(四) 八十五年度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經費應核實按十三.五個月伸算編
入概算 (包括年終加發一.五個月工作獎金) 。
(五) 凡由行政院統籌撥支之項目,如公教人員生活律貼及各項補助等,
均不列入概算。
七、資本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 公共工程計畫,應考量經濟、社會需求及環境影響因素,加強財務
規劃,並就成本效益、可行程度及技術方法等予以整體評估,儘可
能設擬代替計畫,俾供抉擇。其實施期間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
者,為利屆期積極進行,應作超年度規劃設計。所需經費預算之編
列,應確實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各類房屋建築,應詳細列明現有房舍使用情形及新建房舍使用計畫
,俾供查核。
(三) 前二目工程及建築計畫,所需土地之取得,如仍有困難者,其工程
經費應暫緩編列;如須以徵購方式取得土地時,應按徵購進度編列
土地購置經費。至土地購置計畫,亦應列明擬購土地位置、面積、
單價、所有權屬 (公有或私有) ,以及使用計畫。
(四) 電腦系統之設置及應用,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附件十一) 有關規定辦理。
(五) 儀器或機械設備之購置,應逐項列明設備名稱、數量、單價、用途
等,以供查核。
(六) 其他資本支出,如債務還本等,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以上 (一) 至 (六) 目,並應依「中央政府中程概算編製要點) (附件十
六) 規定辦理,填具「中程資本計畫概算彙計表」 (各機關應填具「中程
資本計畫概算概況表」) 附入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