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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獎章應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公教人員獲頒獎章者,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