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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鐵路事業人員退休,應填具退休申請書,連同服務資歷表件有關證明,報由權責機關核准支給。其應支給月退休金,並發給月退休金受領證書憑證支領月退休金。
前項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退休申請書及月退休金受領證書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