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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前經銓敘機關審定退休有案者,不適用第二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