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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99.11.22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退休人員除於依法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外,優惠存款金額一經提取,不
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退休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提取
,並有具體事證者,得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其經銓
敘部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之日
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