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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六個月訓練;除現役軍人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
。訓練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依次派用。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