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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九條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廣告活動或其內容有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之宣傳,或違背現行大陸政策之疑義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邀集相關機關,並得視個案性質邀請熟諳法律、廣告、行銷或大陸事務之學者、專家、相關團體等,共同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建議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情形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或相關團體後,本其權責認定處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