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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者,由主管機
關發給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送邀請單位轉發申請人或送原核轉駐外機構轉發
申請人。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遺失或毀損者,邀請單位應檢具入出
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