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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營運計畫之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