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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二款情形所定擬參選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選舉主管機關公告之候選人。
二、經向選舉主管機關登記之參選人。
三、通過政黨提名之參選人。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擬參選人之認定有疑義時,得由主管機關函請選舉主管機關或各該政黨協助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