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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營利事業繳納股票價款之日起滿三年後之五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一、創立或增資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核准函。
三、議決該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其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股票達三年以上,可適用投資抵減之金額明細表,包括股東戶號、名稱、統一編號、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繳款日期、股票編號、繼續持有三年以上之股數、可抵減金額及可抵減稅額。
電影片製作業於取得前項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第三條第一項之股東,應發給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前項股東於申辦稅捐抵減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前項證明書,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抵減。
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