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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 (臺灣) 名義參加國際影展之國產
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該電影片製作業左列費用。
一、外文對白修改費、翻譯費、字幕製作費、影片沖印費、往返運輸費、
通關手續費、宣材製作及活動公關費用。
二、參展電影片之製、編、導、演人員參加影展之費用。
前項參展電影片之複製片 (拷貝) ,由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