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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高樓建築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
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規劃非以點井方式
施工,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