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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營業量或進口量之申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免檢具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