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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管理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保署得予糾正並限期命之改善;逾期未
改善且情節重大者,環保署署長得重新遴聘委員,予以改組:
一、違反法令者。
二、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不符合成立宗旨者。
三、會議之決議顯屬違法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不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對於業務及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經費開支浮濫或支用項目經環保署剔除而未執行追繳者。
七、推動及規劃回收清除處理業務績效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