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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
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
。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
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
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占比率,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