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
六、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七、溫室氣體抵換執行情形,應敘明以下事項且提出佐證資料:
(一)抵換來源類型:包含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取得之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
(二)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帳戶核撥情形。
(三)抵換數量。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