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於拍定後十四天內返還下列對象之保證金:
一、經審查不符合當次投標資格之競標者。
二、未得標之競標者。
三、繳納之保證金高於其得標價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