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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氯乙烯單體製程及聚氯乙烯製程之廢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廢水處│新設及既│中華民國│一、聚氯乙烯製程廢水(含清洗反應│
│理設施│存污染源│一百零九│ 槽之廢水)之水中氯乙烯單體濃│
│及廢水│ │年一月二│ 度應處理至小於○.一 mg/L,│
│回收再│ │十二日 │ 始得回收再利用。 │
│利用系│ │ │二、廢水收集系統及廢水回收再利用│
│統 │ │ │ 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