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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