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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保證金之數額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按每人二個月之基本工資計算之
。
保證金除作為支應所聘僱外國人遣返時之回程機票費、等待遣返期間之膳
宿費及其他因遣返之外國人所衍生之費用外,如有賸餘,應無息返還雇主
;如有不足,應由雇主補足之。其以保證金存款保證書方式繳納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