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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八、屋頂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