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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業病診斷書,應由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就醫,其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