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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除自行調查外,得洽請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調查完成後,作成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