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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申訴或審議之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程式不符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
三、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撤回。
四、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五、對已撤回之同一申訴或審議案件重行提起。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