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
三、不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四、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五、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六、未依第三條第六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七、勞工或工會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八、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
九、申請之事項不符本法扶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