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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召開者,由主任裁決委員決定之。
前項裁決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迴避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