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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特定用途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化學製品。
二、經輸入國公告禁止使用之化學製品。
三、依鹿特丹公約等國際規範須事前取得輸入國輸入許可,而未取得許可之農藥或化學製品。
四、毒性分類屬極劇毒之成品農藥。但殺鼠劑及燻蒸劑,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前項第五款規定所定情形,應刊登政府公報。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