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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設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依作業場所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及通報義務表(如附件四),訂定包括下列事項之應變計畫:
一、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
二、意外事件等級鑑定及風險評估。
三、意外事件之警示、處理及通報機制。
四、緊急應變物資庫存管理。
五、緊急醫療救護程序。
六、應變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
七、緊急應變疏散程序及其他因應措施。
八、災害區域清潔、消毒、整治、與其他相關人員之協調、善後處理措施及調查報告。
設置單位每年應依前項應變計畫辦理一次以上實地模擬演練。
前項實地模擬演練辦理情形,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