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豬隻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至少二次豬瘟免疫注射,且仔豬之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下,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之說明書及執業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一、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一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六週齡及第九週齡時,分別施打第一劑及第二劑豬瘟疫苗。
二、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約於配種前免疫注射一次,以後不再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三週齡及第六週齡時,分別施打第一劑及第二劑豬瘟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