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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工作表現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最近三年考績平均滿八十二分者十分;滿七十七分者五分,中間分數
按比例配分,未滿七十七分者不予計分。
二、最近三年曾獲政府機關頒發績優獎者一次加三分,獲記大功一次加三
分,小功一次加一分,嘉獎一次加○‧三分,加分合計最高以五分為
限。
三、最近三年經服務單位記大過一次減三分,小過一次減一分,申誡一次
減○‧三分,減分合計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