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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休閒農業區內休閒農業設施之設置,以供公共使用為限,且應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
設置第八條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除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外,其申請基準及條件,依休閒農業設施分類別規定(如附表)辦理。
前項休閒農業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但本辦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眺望設施。
二、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圖表附件:
附表 休閒農業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