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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前項有關之憑證,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但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園區事業應負責提供。
管理局及海關因稽核或監管需要,得查閱園區事業保稅帳冊、表報,並得派員持憑公文查閱其他帳冊、表報及憑證,園區事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