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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之動物死亡,飼主應自動物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之動物遺失,飼主應自動物遺失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申報;已申報遺失之動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原登記機關得逕行註銷。